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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39150号“宜家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13: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 委托代理人:淄博德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39150号“宜家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11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使用人的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证明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yanquanaidexuji朋友圈公证书;2、代理商合同书;3、网站图片;4、微信朋友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真实、公开地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的公证书已充分说明复审商标一直在运作。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yanquanaidexuji朋友圈公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东佛山嘉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5月13日。经我局核准,2018年3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至佛山市品约陶瓷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12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至淄博华瑞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2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至广东乾辉陶瓷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大理石”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虽然部分证据经过了公证,但是其没有被原撤销被申请人信息,且该微信朋友圈的性质、朋友圈人数、宣传的效果等均未确定的情况下,在朋友圈中对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亦难以认定为商业性使用;证据2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网页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标注复审商标的商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综合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宜家陶 商标 淄博华瑞诺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乾辉陶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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