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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9655号“蛮头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1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483号
申请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企众信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9655号“蛮头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且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手提袋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