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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6469号“天倪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15: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683号
申请人:陈家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6469号“天倪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天倪庐”为陈云章先生以其父亲陈天倪先生的名字而命名。二、“天倪庐”为陈云章先生私人投资建造,属于陈氏家族私人产业,申请人是“天倪庐”后人,是“天倪庐”房主,是湖湘文化的弘扬传承者。三、申请人将祖宅“天倪庐”申请为商标具有防止他人恶意抢注的善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商品正当的来源和特点的说明,与事实相符,不会导致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四、陈氏家族一直致力于传统文化的传承,申请人为陈天倪贤孙,“天倪庐”是家族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已经有计划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文创产品或作为品牌经营使用。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陈氏族谱、陈家书与陈天倪先生关系证明、房产证、相关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天倪庐”为湖湘文化的传承地之一,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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