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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53494号“七里海小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25: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78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碧水源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50153494号“七里海小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9949号“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所有的“小站稻”商标已经系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小站稻”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媒体报道相关资料;3、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4、所获荣誉证书;5、引证商标注册信息;6、在先案件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在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面条;米粉(条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稻米;米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年,我局曾在行政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30类稻米、米商品上的“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稻米、米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稻米、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稻米、米商品在功能、用途、行业属性等方面差距较大,即使考虑引证商标的客观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七里海小站 商标 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