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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71702号“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BEIJING SHANHE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27:06关于第61171702号“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BEIJING
SHANHE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259号
申请人: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1702号“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BEIJING SHANHE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1318号“山河及图”商标、第28287038号“山河 SOFTWARE”商标、第42017296号“山河互娱”商标、第42318312号“山河 SHAN HE”商标、第53012930号“山河航空”商标、第53029334号“山河飞机”商标、第53021115号“山河智能 SUNWARD”商标、第49819677号“山河中心”商标和第8368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商标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同的中文部分“山河”文字构成相近,九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BEIJING SHANHE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 LTD及图 商标 北京山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