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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2349号“遇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3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540号
申请人:上海遇见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2349号“遇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7080号商标、第61668660号商标、第61865996号商标、第25768594号商标、第18353234号商标、第62060398号商标、第35344427号商标、第47468472号商标、第20661883号商标、第64148346号商标、第60604052号商标、第64062231号商标、第641433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正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实质审查阶段,引证商标八在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六、十、十二、十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3.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未生效;4. 引证商标二、十、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十一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九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3月11日
信息标签:遇见 商标 上海遇见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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