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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28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47:51关于第634628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15号
申请人:达则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2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7237号“图形”商标、第46155945号“回忆素”商标、第50648729号“碘金 IODINE GOLD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达则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