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655326号“罗氏正骨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4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499号
申请人:罗素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5326号“罗氏正骨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545号“罗氏及图”商标、第3873762号“罗氏”商标、第23357610号“罗氏luoshi及图”商标、第25343308号“罗氏”商标、第55190372号“罗氏擀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罗氏正骨法”是国家非遗传承项目名称,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三、申请商标与罗有明构成相同和关联含义,曾被商标局认定为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四、申请商标注册人为正骨名医“罗有明”商标的合法继承人和所有人,本案申请商标应享有相同权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非遗名录节选;罗有明-跨世纪庆典文稿;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罗氏正骨法一书节选;双桥正骨老太罗有明;民事判决书;商标档案;在先裁定书;多份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罗氏正骨法”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含中文“罗氏”、引证商标五文字“罗氏擀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书籍;图画;订书机;办公用夹;书写工具;文具用胶带;教学挂图;建筑模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钢笔;文具用胶带;书写工具;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模型材料;削铅笔器(电或非电);照片(印制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