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3208258号“猫眼现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4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86号
申请人: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8258号“猫眼现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并已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48892号“猫眼看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68745号“猫之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33769号“猫眼放映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26850号“猫眼云情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47268号“猫眼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创作说明、网络媒体报道、申请人的宣传材料、申请人的广告合同、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他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13日第1823号《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2月13日第182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广告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管理咨询;组织技术展览”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他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猫眼现场”为主要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认读、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电影做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市场情报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演员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提供社会媒体领域的商业信息;提供市场营销信息;网站流量优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制作广告;广告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与引证商标四、六维持注册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体现的多为“猫眼电影”,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四、六相混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猫眼现场及图 商标 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