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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69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49:04关于第6295691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16号
申请人:绍兴宜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伯乐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6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6873号“金锁Golden 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纺织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