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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6464号“科学备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52: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45号
申请人:孙铎芳 委托代理人:厦门优阅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6464号“科学备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09669号“科学备考5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科学备考”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教学学习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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