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426933号“城家高级公寓CJIA APARTHOTEL PRI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4:58:01关于第61426933号“城家高级公寓CJIA
APARTHOTEL PRI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29号
申请人:城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26933号“城家高级公寓CJIA APARTHOTEL PRI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40652号“成家地产CHENG JIA DI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04825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城家高级公寓”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成家地产”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