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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8909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05:06关于第4558909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21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贞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45589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系列商标持续使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74762号图形商标、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第14754609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图形非常相似,难谓巧合。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材料;
2、广告宣传相关材料、销售使用相关材料;
3、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相关材料、申请人产品维权相关材料;
4、在先案件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男式套装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图形”并未显示人物面部轮廓,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老人头LAORENTOU及图 商标 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