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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67686号“ZS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11: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92号
申请人:浙江盛达铁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7686号“ZS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678486号“ZST”商标、第54743447号“1药通”商标、第9546551号“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宣传图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铁路金属材料、金属轨道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镀锌铁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金属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ZSST 商标 浙江盛达铁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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