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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50837号“乡土 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21: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28号
申请人:新乡市同盟惠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0837号“乡土 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9718号“乡土粮仓”商标、第43806927号“乡土古法”商标、第16133405号“乡土上品及图”商标、第54502084号“乡土壹号”商标、第13934863号“乡土公社www.xtgs.cn”商标、第6609479号“乡土料理”商标、第12547755号“乡土田园XIANGTUTIANYUAN及图”商标、第18465324号“乡土农家茶”商标、第40246731号“乡土农耕及图”商标、第47217330号“乡土农玩”商标、第16219119号“乡土元素XIANG TU YUAN SU及图”商标、第21554888号“乡土人家XTRJ”商标、第16021194号“老乡土”商标、第3383941号“乡土居及图”商标、第40181759号“乡土严选”商标、第19419071号“金乡土”商标、第23239634号“乡土王XIANGTUWANG”商标、第38020424号“农园堂NONG YUAN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包含文字“乡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乡土 农园 商标 新乡市同盟惠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