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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96993号“晓佳农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6 05:23: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59号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晓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45296993号“晓佳农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523128号“佳农”商标、第12021952号“佳农Goodfarmer及图”商标、第6605904号“GOODFARM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佳农”商标的模仿和复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信息、佳农商标许可备案文件、在先案件裁定;
2、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实景照片、申请人获得的专利等;
3、“佳农及图”商标行业排名、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参展情况等;
4、申请人广告宣传、申请人赞助的体育活动、广告图片等;
5、申请人销售合同、纳税证明、财务报表;
6、申请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晓佳农业 商标 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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