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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4793号“焦糖多滋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49: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22号
申请人: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4793号“焦糖多滋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所含的“多滋”并非是对商品的原料、口感等的描述,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档案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焦糖多滋脆”组成,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低脂土豆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感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焦糖多滋脆 商标 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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