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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95101号“王良才 酸菜鱼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49:37关于第63095101号“王良才 酸菜鱼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47号
申请人:合肥王良才酸菜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5101号“王良才 酸菜鱼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444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引证的第9472807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0564号、第7016561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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