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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80187号“HU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5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855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科银隆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对第34580187号“HU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曾用名为晶弘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中米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即晶弘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中科弘力电器(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均有重合,该公司长期恶意摹仿并使用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大的恶意性。申请人请求将第37782064号等25件无效宣告案件并案审理。争议商标与第6369020号“GREE”商标、第6368808号“GREE及图”商标、第10431684号“GREE及图”商标、第20117454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的第1215686号“格力G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容易使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淡化。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目的就是仿冒申请人品牌,并早已实施了事实的商标侵权行为,被申请人恶意性极大,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晶弘”、“大松”、“格力GREE及图”等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十几年的持续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申请并案审理的商标列表;
2、苏州市中院(2018)苏0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
3、晶弘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企业发出的公函;
4、格力获得高知名度商标认定通知;
5、法院高知名度商标跨类保护判决书、裁定;
6、获得荣誉证书;
7、申请人参加各类展会照片;
8、各地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
9、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
10、近年公司审计报告;
11、关于“假冒董明珠”等与本案相关侵权事宜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第178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测量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油田勘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技术测量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HUEE”与申请人的“GREE”、“GREE及图”、“格力GREE及图”等系列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
高知名度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在空调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系列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难谓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审理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HUEE 商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