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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5891号“授学以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52: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108号
申请人:长春盛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5891号“授学以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12608号“授以渔”商标、第37329175号“授之以渔”商标、第42094119号“授人以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授学以渔”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授以渔”、“授之以渔”、“授人以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诙谐诗创作;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授学以渔 商标 长春盛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