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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3527号“真快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3:5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73号
申请人: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3527号“真快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1968号“快乐KUAILE及图”商标、第12955664号“快乐编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不是日常口头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与本案近似的多件商标均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发展情况、商标设计方案、社会关注、实际使用图片、服务发票、公益活动、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真快乐 商标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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