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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38114号“微观四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52号
申请人:运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8114号“微观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2731号“微行四方”商标、第25829975号“微阵四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微观四方”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台即服务(PaaS);电子数据备份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即服务(SaaS);软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技术咨询;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手机软件设计;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在线数据存储服务;云计算;手机软件更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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