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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9223号“菲迪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56号
申请人:湖北菲迪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9223号“菲迪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8423号“菲迪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分别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菲迪克 商标 湖北菲迪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