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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8218号“HW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6: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12号
申请人:常州华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璟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8218号“HW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8181号“HWE;恒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38084号“H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448412号“H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0000192723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000092731号撤销复审决定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放映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接插件;电连接器;变压器(电)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集成电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接插件;电连接器;变压器(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HWE 商标 常州华威电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