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005739号“SEVEN 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8:05关于第62005739号“SEVEN BR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061号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5739号“SEVEN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28277号商标、第61942574号商标、第61955300号商标、第16928215号商标、第13467558号商标、第617590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全国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信息、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SEVEN BRAND 商标 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