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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37076号“BAD BUN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08: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37号
申请人:伯恩图哈斯特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7076号“BAD BUN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81084号“坏兔子”商标、第27227075号“坏兔子”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BAD BUNNY 商标 伯恩图哈斯特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