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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74825号“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0: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4825号“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28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6月09日至2021年06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及销售小票;
2、微博截图;
3、申请人官网销售页面截图;
4、门店照片、产品销售发票及产品销售小票;
5、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衬衫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2021年06月0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中的门店照片、微博截图、产品销售发票及产品销售小票等证据并未体现鞋子商品。证据3、5中的图片虽显示有“鞋子、拖鞋”商品,但前述图片中的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证明效力较弱,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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