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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490721号“嘀嗒团DIDATUAN.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1:40关于第8490721号“嘀嗒团DIDATUAN.CO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秀云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490721号“嘀嗒团DIDATUAN.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563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予以采信。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嘀嗒团在百度百科的检索结果;
2、卷妈妈网页面截图及取证视频;
3、站长之家显示的嘀嗒团网站排名情况;
4、世界服装鞋帽网页面截图;
5、关于嘀嗒团的介绍信息;
6、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
7、嘀嗒团在全国团购网中的排名情况;
8、微博截图;
9、嘀嗒团在头条搜索中的检索结果及相关网站;
10、专访视频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具有证明效力。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嘀嗒拼车管宣品牌升级公证书第3388号;
2、嘀嗒拼车管宣品牌升级公证书第3389号;
3、嘀嗒出行的顺风车合乘公约及相关取证视频;
4、嘀嗒出行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网页快照截图;
5、被申请人的《法律条款与平台规则》、《注册协议》取证视频;
6、客服聊天记录及平台规则与法律条款的取证视频;
7、被申请人在腾讯视频上发布的视频信息的取证视频;
8、法院判决;
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10、第15519442A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蔚蓝佳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0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01月06日。2011年08月01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0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2021年07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0中的网页截图、关于嘀嗒团的介绍信息、微博截图、专访材料等证据均未体现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嘀嗒团DIDATUAN.COM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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