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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8362号“TORR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24号
申请人: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238362号“TORR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5256665号“泰勒斯 Terras”商标、第3914344号“桃乐思 TORRES及图”商标、第9692049号“桃乐思 TOR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ORRAS”、“Terras”、“TORRES”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在香料、去污剂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仍为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构成仅个别字母存在区别,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去污剂、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熏香制剂(香料)、香薰藤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芳香剂(香精油)、熏香制剂(香料)、香薰藤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TORRAS 商标 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