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304984号“战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2: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099号
申请人:思蓝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4984号“战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未与其他在先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具有可注册性,且经查询,申请人所申请的多枚“战杯”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战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