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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44444号“一帆风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2: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2484号重审第0000001405号
申请人:黑龙江北方佳宾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2484号《关于第51844444号“一帆风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1636号行政判决书已生效,即引证商标(第45252100号“一帆风顺”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已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第45252100号“一帆风顺”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7140655号“一帆亨顺”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一帆风顺 商标 黑龙江北方佳宾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