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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98247号“味小燃 weixiaor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2:46关于第54998247号“味小燃 weixiaor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343号
申请人:味燃食品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味燃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54998247号“味小燃 weixiaor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589729号“味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大量注册商标,且在商标交易平台发现其有售卖商标的事实,可见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2.被申请人商标售卖信息;3.申请人网站信息;4.宣传材料。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设计,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转让公证书;2.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3.产品照片;4.网络销售平台信息、销售单、付款凭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董继民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奶制品等商品上,后于2022年4月13日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肉、加工过的海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文字“味小燃”与引证商标“味燃”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肉、加工过的海鲜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奶制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鱼(非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