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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44926号“3D PROFESSIONAL DE TAILING PROOUC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3:15关于第29744926号“3D PROFESSIONAL DE
TAILING PROOUC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03号
申请人:3D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恒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29744926号“3D PROFESSIONAL DE TAILING PROOUC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开始计划进入全球市场,其中包括中国市场,同时便向中国商标局提出“3D”商标的申请,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侯丽航”与申请人的前经销商“佛山市悠彩贸易有限公司”和“梁广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前提下,依旧受让相关商标,显然是与申请人前代理人串通合谋。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申请人国际商标注册档案、国内商标申请档案及产品销售证据;
2.申请人与佛山市悠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双方往来记录及第16180725号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3.申请人发给前代理人要求停止使用“3 D PROFESSIONAL DETAILING PRODUCTS”商标的律师函;
4.“梁广智”、“侯丽航”、“万力”名下商标档案、关联企业信息、关联企业商标档案信息;
5.佛山市悠彩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介绍;
6.第16180725号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材料、佛山市彩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证明、行政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挡风玻璃清洗剂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19期(2020年11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可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梁广智自2012年6月24日已通过签订经销协议形式取得了于协议约定地域范围内在“3 D PROFESSIONAL DETAILING PRODUCTS”品牌产品上的独家经销权,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梁广智与申请人曾具有代理关系。而本案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侯丽航名下第16180725号“3D PROFESSIONAL DE TAILING PROOUCTS”商标于2017年10月24日由梁广智名下提出转让申请,申请转至侯丽航名下。由此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知晓“3D PROFESSIONAL DE TAILING PROOUCTS”商标,且理应知晓梁广智与申请人曾具有代理关系,故,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应为与梁广智串通合谋。结合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3 D PROFESSIONAL DETAILING PRODUCTS”为申请人3D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在汽车护理产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去污剂等商品上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 3 D PROFESSIONAL DETAILING PRODUCTS”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商品来源,将会对申请人在先权益造成损害,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