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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3242号“Ka Di 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3: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43号
申请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003242号“Ka Di 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537482号“卡迪亚 Kadiy”商标、第4153319号“KAMIYA”商标、第10270547号“卡迪欧 KADIYO及图”商标、第60457471号“KADIYO”商标、第54743442号“卡卡迪亚 KKDIYA”商标、第11669702号“卡帝娅 KATIYA”商标、第43371477号“卡迪欧 KADIY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Ka Di Ya”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英文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