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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68595号“版纳甜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96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港埠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8595号“版纳甜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49812号“版纳圆茄”商标、第32946061号“版纳农庄 BANNA FARM”商标、第55974020号“版纳蜜薯”商标、第44511269号“版纳味道”商标、第41403181号“版纳牛奶”商标、第20906979号“版纳橙”商标、第30099400号“版纳糯香猪”商标、第9652666号“板纳 FUM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 若共存于新鲜芦笋、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版纳甜笋 商标 西双版纳港埠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