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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58670号“柳装重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5: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任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8670号“柳装重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799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3日至2021年0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装载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乾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流程截图;
4、民事起诉状;
5、(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279号公证书;
6、(2020)晋晋城证民字第875号公证书;
7、商标授权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推土机;机器铲;筑路机;铲土机;掘土机;铲运机;起道机;装载机;松土机;多用养路机”商品上。2021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任涛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2、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之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推土机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7转让证明、商标流程截图、商标授权书,只能证明商标权利的权属、转让、授权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民事起诉状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5、6的网页证据、照片证据、宣传彩页虽经公证,但均未体现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向不特定第三方销售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或实际投入市场流通的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