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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01094号“正正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5: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86号
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泽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对第47901094号“正正大牌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牌档”是申请人独创的核心餐饮品牌,是传播南京饮食文化的重要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08805号“大牌档”商标、第15525887号“大牌档”商标、第10887721号“大牌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大牌档”系国内知名餐饮品牌,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大牌档”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淡化“大牌档”与申请人的联系,亦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注册资料;2、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3、2015年-2020年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4、所获荣誉、广告证明资料、客户满意度证明;5、申请人维权纪录;6、在先民事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43类餐厅、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正正大牌档”构成,引证商标一、二、三由文字“大牌档”或“大牌檔”构成,本案尤其考虑到“大牌档”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正正”部分显著性更强,故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正正大牌档 商标 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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