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468710号“雄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5: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80号
申请人:河北沃尔塔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军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2468710号“雄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实力雄厚,“雄都圣果”为申请人独创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先投入使用,并建立起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一直将“雄都圣果”商标作为主打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得其早已被国内相关公众所熟知。二、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了大量无关的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及使用范围,并且有部分摹仿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被申请人名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信息;2.权大师关于“张军星”检索结果;3.百度百科关于“雄都”词条搜素结果;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摹仿品牌及介绍;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具有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详细信息;6、申请人“雄都圣果”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夏津县军星超市配送中心,经营者为张军星。
3、我局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夏津县军星超市配送中心的经营者确为张军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在注册阶段提交的主体信息材料扫描件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其为夏津县军星超市配送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雄都 商标 河北沃尔塔沃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