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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094844号“MOSA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6: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482号
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海塔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30094844号“MOSA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肥料供应商,在农资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盛”、“Mosaic及图”商标经过持续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在农资领域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事实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26255号“MOSA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况、在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厂区照片;
2、经过公证的国际化肥工业协会出具的2010年-2014年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高浓度磷肥生产商、第二大钾肥生产商证明公证认证文件;
3、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参与起草的《中国掺混肥料国家标准》;
4、部分“美盛”、“Mosaic及图”商标产品照片;
5、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2010-2014年市场推广费用审计报告;
6、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美盛”、“Mosaic及图”商标产品的部分销售合同;
7、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美盛”、“Mosaic及图”商标的部分广告宣传材料;
8、有关“美盛”商标维权打假的部分媒体报道;
9、在先商标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肥料等商品上。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22年9月1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6586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2.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3.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4.肥料;5.动物肥料;6.土壤调节制剂;7.植物生长调节剂;8.海藻(肥料);9.化学肥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21期《商标公告》上。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