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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20425号“XIAOP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7: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派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20425号“XIAOP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01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视频显示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在复审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2、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显示屏商品上。
2、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还有“小派”、“PIMAX”等注册商标。
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视频显示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4月3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XIAOPAI”。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