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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5470号“爸爸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7: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30号
申请人:山东特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5470号“爸爸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994号“爸爸爱”商标、第29924802号“PAPA LOVE YOU”商标、第9312056号“爸爸爱”商标、第9312017号“爸爸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科郦有限公司注册了大量商标,其对其注册的多数商标没有明显的使用意图,是一种预防性注册手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四、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等具有一定差异,商标的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五、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六、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推广,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爸爸你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爸爸爱”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爸爸爱你及图”,与引证商标二“PAPA LOVE YOU”(可译为“爸爸爱你”)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粥、加奶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元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爸爸你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三、四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爸爸你及图 商标 山东特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