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904314号“多丽珀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77号
申请人:昂高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4314号“多丽珀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多丽珀斯”由四个中文文字组成,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不易被消费者认为与该城市名称关联。澳大利亚城市“Perth”还常常被翻译为“佩斯”,因此,“珀斯”与澳大利亚城市“Perth”并未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erth”翻译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媒体报道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多丽珀斯”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其中“珀斯”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多丽”与“珀斯”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多丽珀斯 商标 昂高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