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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829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19:35关于第604829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84号
申请人:北京鉴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29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17284号“普贴及图”商标、第26808134号图形商标、第24200464号“PUTY IN YOUR LIFE及图”商标、第59687265号图形商标、第44168756号“PTIT及图”商标、第23516806号“普实及图”商标、第16534785号“PUTY及图”商标、第55616680号图形商标、第7235830号“PURSMA及图”商标、第541359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计划对引证商标一、三、六、七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网页宣传、部分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官网信息及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同使用在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普贴及图 商标 北京鉴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