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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1484号“COM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0: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1484号“COM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23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网络搜索和实地调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没有真实有效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齐心办公网站经营信息、齐心商城销售商品截图及公证书、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发票、合作协议及被申请人“COMIX”及“齐心”商标所获荣誉证明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使用的商标是中文“齐心”商标,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在相同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了第38750026、8168752号“COMIX”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显示的英文商标与上述商标更为接近,即便认定“COMIX”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确有使用,也与本案复审商标无关。被申请人经营的齐心网上商城及其作为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的行为本质是被申请人作为销售主体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的销售行为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的“推销(替他人)”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关联性上存在重大瑕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淘京阁文章《京东自营和非自营有什么区别》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宝城新荣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5年3月4日变更为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齐心商城界面首页显示“COMIX”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齐心商城销售产品截屏、产品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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