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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0090号“RI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48号
申请人:法拉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0090号“R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80338号“RIVA”商标、第58805287号“RIVA”商标、第19263336号“RIV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
3、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