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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0875号“德创未来 DECH fu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4:18关于第63610875号“德创未来 DECH fu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64号
申请人:德创未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0875号“德创未来 DECH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10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09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道、宣传册、网络检索结果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德创未来”与引证商标一、二“德未来”、“德尔未来”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