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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4587号“V&1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27: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赖秀枝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74587号“V&1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39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装吊牌、配货单、聊天记录、店铺招牌及名片、微信宣传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吊牌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2、销售产品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
3、 销售单、配货单;
4、店铺照片;
5、定制纸杯聊天记录、订单截图、付款信息;
6、微信朋友圈截图。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或未显示与申请人的关系,或体现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叶彭飞于2005年0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4月06日。2015年08月28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赖秀枝(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2年01月2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证据1、2、5、6中微信号所有人的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与银行转账凭证中收款人李泽龙的关系,故难以认定证据1、2、5、6中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据属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1、3、4中的产品吊牌、 销售单、配货单、店铺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弱,且也无法显示前述证据与申请人的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