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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4740号“吾悦农场WUYUENONGCH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33:39关于第63574740号“吾悦农场WUYUENONGCH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11号
申请人:北京九州亚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4740号“吾悦农场WUYUENONGC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35689号“吾悦广场WUYUe”商标、第9188924号“吾悦WUYUE”商标、第48528407号“吾悦广场”商标、第25053813号“吾悦广场WUYUe”商标、第25048111号“吾悦广场WY”商标、第63570674号“吾悦轩及图”商标、第42642212号“吾悦香米”商标、第50663917号“吾悦鞋仓”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