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933384号“福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33: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2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蓝硕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3384号“福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第12214122号“福禧照明”商标属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6835号“福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571650A号“福禧福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76031号“禧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03552号“福喜王牌FUXIWANG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家用豆浆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家用豆浆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福禧 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蓝硕电器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