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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0414号“黑钻俱乐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1 04:34: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281号
申请人:西藏稳盛进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义:西藏稳盛进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0414号“黑钻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8622号“黑钻上品 黑钻上品纯机生鲜HEIZUANSHANGPIN及图”商标、第62758816号“黑钻松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特点的误认,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7日